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经营班子、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障公司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各级中层干部。各部门、车间、中心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名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经营班子、中层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努力构建“三化三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惩防体系”),服务和保障“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对本公司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经营班子成员是本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各级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和考核细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公司党总支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经营班子、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以“干事、干净”为核心理念的廉洁文化建设,树立正确观念,营造良好风气;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落实“三严一常”根本措施,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的内控制度,推进“三化三有”特色惩防体系建设;
(四)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协调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公司协同监督机制;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根据校党委下发《关于在全校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活动的通知》(药大党[2014]16号)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国药科大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药大党[2013]22号),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认真落实公司总支关于干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六)研究部署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监督检查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管理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八)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排查与分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九)对本公司发生的信访案件认真组织核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公司形象的不正之风;
(十一)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经营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本公司党总支、学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经营班子成员要切实发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作用,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研究,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组织制订加强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计划,狠抓落实;
(五)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职责范围内干部员工的绩效考核;
(七)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反腐倡廉制度,积极参与上级和本公司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加强和改进自身作风建设,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九条 公司党总支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管理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惩防体系建设等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公司人事部协助党总支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总支报告。
经营班子、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公司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内容为: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发生本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人员腐败违法案件;
(二)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不发生本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三)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规定,不发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追究不到位情况;
(四)严格执行纠风和行风建设“三个十条”等规定,不发生影响和损害公司形象的重大责任事件。
第十二条 工作过程考核评价内容为:
(一)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以及经营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推进廉政风险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等情况;
(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廉洁文化建设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内控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等情况;
(六)落实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强化纠风和行风建设等情况;
(七)加大信访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
(八)加强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考核评价每年年底进行,作为公司年终干部述职测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
实地考核包括考评会议、谈话或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考评会议包括工作汇报、经营班子成员述廉、民主测评等议程。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
对经营班子和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细则和评分标准参见当年度的《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干部述职管理办法》的《管理岗位绩效考核评分表》。
第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应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将考核结果在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经营班子总体评价和中层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在考核期限内发生、发现的案件和问题属于考核范围。其中,被考核主体主动发现、及时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到位,并按规定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考核时不予扣分;被地方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被考核主体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整改到位的,考核时酌情扣分;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上述原则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 案件和问题的发生与发现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原则上以发现时间作为考核基准时间,案件和问题的发现和查结的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原则上以查结时间作为考核基准时间。如发生在现任经营班子届内,严格标准进行考核。如发生在往届经营班子任期内,现任经营班子能够积极主动核查并有效整改、挽回经济损失和影响,酌情考核或不予考核。但必须对案件和问题发生时的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中层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公司协同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经营班子成员、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责任事件的;
(五)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有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
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岗、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班子、中层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班子、中层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经营班子、中层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公司人事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经营班子成员和直接分管的中层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按照责任问题发生和持续的时间,追究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时任经营班子、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调离原单位或原岗位,但仍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依据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不在公司管辖范围或超出管辖权限的,将责任追究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其现任职单位的上一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经营班子、中层干部,取消年度各类考核评优的资格,并可视情况取消上年度荣誉称号。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进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考核细则或量化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2日